建立居民階梯水價制度、調整居民生活供水價格
(一)“一戶一表、抄表到戶”居民生活用水戶實行居民階梯水價,以年度為計量繳費周期。每戶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級,供水價格分級遞增。第一級水量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價格為1.80元/立方米;第二級水量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價格為2.70元/立方米;第三級水量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價格為3.60元/立方米。
對戶用水人口超過4人的,每增加1人,每級水量基數每年相應增加60立方米,申請人在社區公示無異議后,憑戶口簿或街道社區證明到市供排水公司申請增加用水基數或選擇執行合表居民用戶價格,并實行一年一定;對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業主可選擇執行合表居民用戶價格。
(二)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的供水價格為1.9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價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繳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線”管理。
調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種用水的供水價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由1.75元/立方米調整為1.9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的供水價格由2.45元/立方米調整為2.60元/立方米。
差別水價標準: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為C類和《負面清單制度》限制發展類的工業企業,其供水價格按現行工業企業供水價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畝產效益綜合評價連續兩年為C類和《負面清單制度》禁止發展類的工業企業,其供水價格按現行工業企業供水價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