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費價格構成標準
分 檔 | 戶年用水量 (立方米) | 到戶綜合水價(元/立方米) | 水價構成 | |||
基本水價 | 水資源費 | 污水處理費 | 水附加 | |||
第一階梯 | 0-144(含) | 3.33 | 1.8 | 0.4 | 0.95 | 0.18 |
第二階梯 | 144-240(含) | 4.32 | 2.7 | 0.4 | 0.95 | 0.27 |
第三階梯 | 240以上 | 7.29 | 5.4 | 0.4 | 0.95 | 0.54 |
執行居民用水的非居民用戶 | 3.53 | 1.98 | 0.4 | 0.95 | 0.20 |
1、居民階梯水量每戶按4人口計,超過4人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數增加36立方米。用戶需到自來水公司營業廳辦理增量手續,并自多人口簽約登記的次月起計算。
2、未實施戶表改造的居民用戶,水價暫按第一階梯水價標準實施。階梯水價實施一年后,對仍未實施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居民用水戶,將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適當加價。需要辦理一戶一表安裝業務的用戶,應與供水企業聯系辦理相關業務。
3、按《通知》要求,對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戶(學校、幼兒園、社區福利機構、非盈利性老年服務項目、社區居委會),不實行階梯水價,其供水價格在第一階梯居民用戶水價的基礎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即綜合水價為3.5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