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最新水費收費標準
單位:元/立方米
序號 | 用水類別 | 內 容 | 水價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階梯(每戶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 | 1.98 |
第二階梯(每戶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含34立方米) | 2.97 | ||
第三階梯(每戶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 | 3.96 | ||
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3.46 | |
3 | 特種用水 | 20.00 |
備 注
現行水價根據《關于調整我市自來水價格相關問題的批復》(穗價函[2012]281號)執行。
1、實施范圍:廣州市自來水公司供水范圍內的各類用水戶執行本自來水價格標準;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戶執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
2、實施起始時間:本自來水價格標準從2012年5月21日起執行,階梯水價第一級水價與新水價同步實施,第二、第三級階梯水價在新的水價收費標準執行6個月后再正式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市水務局另行制定。
3、階梯水價水量計算方法:階梯水價按每戶用水人口數4人(含4人以下)為計量單位,用水戶用水人口超過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戶均第一級水量基數相應增加6立方米,在戶均第二級水量基數上、下限相應增加6立方米,超過第二級水量基數上限值的計入第三級水量。
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過26立方米但未達到27立方米時,按26立方米計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間的小數位水量將計入下一抄表周期。
4、特例情況:暫未實現“抄表到戶”條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戶,執行第一階梯水價。
5、優惠措施:按照《關于低收入居民消費性減免政策的通知》(穗府辦[2011]33號)規定,對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實行水價優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7元/立方米計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第一階梯水價計收。
學校用水價格優惠繼續按照《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07〕295號)執行。其他水價優惠措施,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根據市物價局《關于調整我市居民生活類污水處理收費階梯式計量有關問題的復函》(穗價函【2012】429號)文件精神和《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穗水【2009】90號),從2012年11月21日起廣州市自來水公司供水范圍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如下:
單位:元/立方米
序號 | 污水類別 | 內容 | 價格 |
1 | 居民生活類污水 | 第一階梯(每戶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 | 0.9 |
第二階梯(每戶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含34立方米) | 1.2 | ||
第三階梯(每戶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 | 1.5 | ||
2 | 行政事業類污水 | 1.2 | |
3 | 工業類污水 | 1.4 | |
4 | 經營服務類污水 | 1.4 | |
5 | 特殊行業類污水 | 2.0 |
備注:表中所列為用戶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階梯水價水量基數,超過4人的,每增加一人,階梯水價水量基數相應增加。
一、污水處理費由廣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市自來水公司代收,按用水量的90%計收。我市居民生活類污水處理費與自來水價格階梯式計量收費同步實施,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
二、以下用戶可享受減免優惠:
(一)持有效《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的生活用水),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養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城市公共綠化用水(屬獨立水表計量用戶)按用水量的25%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自備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水質符合減免優惠要求的排水戶,按照《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減免污水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