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方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期繳納水費。如用水方自抄表之日起15日內仍不繳交水費的,按應繳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滯納金。用水方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以上不交水費的,供水方將按照有關規定暫停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