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發改價字[2006]2166號文件批復,調整后臨河地區自來水的執行價格是:
1、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已經實行抄表收費到戶的居民用戶,基礎水量定為每月7噸/戶,居民生活用水量每戶每月在7噸以下的,價格由2.00元/噸調整為2.65元/噸;用水量每月超過基礎水量部分,價格為3.25元/噸;尚未實行抄表收費到戶的居民用戶,暫按2.65元/噸執行;
2、行政事業用水3.80元/噸;
3、工業用水3.65元/噸;
4、經營服務用水4.20元/噸;
5、基建用水3.95元/噸;
6、綠化用水2.05元/噸;
7、特殊行業用水(洗車、桑拿、制水)10.45元/噸。
上述價格為最終到戶價格,其中包括污水處理費: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噸,非居民用水0.45元/噸。
二、收費辦法:按抄表量據實收取。
三、執行時間: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
四、自來水價格調整后,對臨河地區水表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和無水表或水表壞、停、銹等無法計量的用戶的水表管理、水費收取標準及依據。
根據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政府《關于更換過期水表的通知》有關規定:
1、2001年以前安裝使用的計量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
統一更新,費用按實際成本計收,不計人工費;
2、更換水表收費標準:Φ15mm口徑水表每塊45元,Φ20mm口徑水表每塊50元;
3、凡屬更新水表的用戶,限期內不更換的,到期后,水
費按2倍的用水量計收,無表或水表壞、停、銹等無法計量的每戶每月按10噸計收水費。
五、安裝對接自來水的程序
凡安裝、對接自來水的用戶(單位、個人),必須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并到區自來水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營業大廳進行登記,填寫《用戶新(改)裝自來水申請書》,由自來水公司技術人員現場勘察,用戶繳清全部費用后,由公司統一安排施工。工程竣工后,經用戶、質監和相關人員簽字,用戶領取《用水繳費證》后予以供水。否則,均屬違章用水,將依據供水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供水設施管理和維修界線
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巴彥淖爾市供水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總水表以外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未設置總水表的,以用戶進水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的接管點為界,接管點及接管點以外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修;總水表、表井及總水表以內的供水設施及用戶接管點(包括對接自建部分)的供水設施由用戶管理和維修。
自來水公司為方便用戶,及時解決在用水中遇到的跑、漏或無水等問題,特設晝夜報修電話:8215070、2233444、7908110